財產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均繳清後,始可塗銷其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出售其名下土地,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收取部分價金,於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因欠繳稅捐,已遭稽徵機關禁止處分,該欠稅並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由於欠稅金額甚鉅,無力一次繳清,該納稅義務人遂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並請求准予塗銷禁止處分,遭該局否准。該局說明基於稅捐保全,乃依法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其雖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但仍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均繳清後,始可辦理塗銷,以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達稅捐保全功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如期繳清,以避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