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有關都市更新案件契稅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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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
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
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都市更新案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
30日為申報起算日。如因更正面積而須釐正原分配清冊,致遲延申報契稅,
稅務局核算契稅申報期限時,加計怠報金將扣除不能歸責於申報人之期
間,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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