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受訓之費用非屬抵減辦法之人才培訓支出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申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內容為派員至國外原廠接受售後維修服務訓練之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致遭該局全數剔除否准適用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若是基於協助國外原廠及公司銷售機器或設備及其後裝機、維修服務等業務所需,而派員至原廠確認交貨規格或接受機台結構、裝機流程、操作技巧及售後維修服務等技術,其目的係為瞭解公司業務相關產品之特性及如何安裝與維修,為銷售業務成本之一,尚非屬為培育受僱員工之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故相關費用尚無首揭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審慎依前項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