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30日截止,請注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1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暫繳申報目前無申請延期規定,都應在9月30日以前繳清稅款及辦妥申報。
該局指出如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月31日1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4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2月1日至12月31日1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免予暫繳規定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67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注意最後申報期限並繳清稅款,以免被稽徵機關核定,並加徵1個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