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 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因客戶發生違約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嗣後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公司要特別注意應於判決確定年度申報該項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2年間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2,6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5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合計2,6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5年度收入。該公司表示,該項訴訟雖獲得勝訴,但因乙公司已經停業,甲公司迄今仍未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因此未將該判決賠償及利息列報為95年度收入。國稅局認為該公司的作法顯然不符上述規定,最後仍核定調增甲公司95年度其他收入2,600餘萬元,該公司須補繳稅額65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請求給付之訴,為利後續執行,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之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之損害賠償債權,自應列為收入。至於可獲賠款項,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公司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如有各類收入皆應依法入帳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裁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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