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營業人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扣抵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有關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一棟建築物供營業使用,其取得該不動產之進項稅額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可退還營業稅?需具備那些條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 該局表示:事關營業人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860】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甄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