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法拍,其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鹽埕區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房屋96年底遭法拍,同年法院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97年初才辦好,請問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報於96或97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原則,依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釋,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不適用上述解釋函規定,是陳先生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報於96年度。 【#85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玲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