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否則會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852】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