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不動產繳納水電費之收據准予申報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以承租方式租了一間辦公室,水費、電費收據憑證之名義為出租人,並未載明自己公司名稱,惟這些憑證支出係由公司所支付,是否可提報扣抵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 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應檢具租賃契約書影本備查。 該局表示:若營業人租賃房屋係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因疏忽而遭受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862】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甄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