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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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死亡時,其派下權免課遺產稅。惟如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者,應以其應領金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係某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該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被繼承人生前簽署承諾協議書以其應分得之價金換取房屋6間,該建築物於被繼承人生前1個月內建築完成,該局以應領祀產處分價金課徵遺產稅,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依法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雖然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遺產免稅,故不必申報遺產稅;惟宜留意,若祭祀公業於被繼承人生前因處分祀產等,致被繼承人於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則屬於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千萬別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並受罰。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