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的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呆帳的發生機會增加了!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務必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才算符合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各項應收債權,如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得列報呆帳損失的條件,除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對於已經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仍應以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為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行使債權催收時,應先掌握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並建議營利事業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南部某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本項呆帳損失係為92年間銷貨予乙公司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已在94年間倒閉,致無法收回貨款,該公司並提出95年初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為佐證;經國稅局核對結果,存證函的郵寄地址雖為92年間雙方簽訂買賣合約乙公司之地址,但並非乙公司倒閉前的營業地址,不符合呆帳損失認列的條件,該公司遭剔除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必須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又已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以免呆帳損失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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