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於徵收期間屆滿時,如尚繫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仍可繼續追徵,不會註銷該筆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稅額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徵收期間自該稅額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惟如該稅單於徵收期間屆滿時,仍繫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縱已5年期間,國稅局仍可繼續對納稅義務人追徵,以徵起稅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周君電話詢問,表示其於97年6月初接獲屏東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通知其滯欠90年度綜合所得稅,惟依據該通知所載,該筆稅款限繳日期為92年4月10日,已逾5年徵收期間,為何仍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經該局查明,周君滯欠90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期限為92年4月1日至92年4月10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徵收期限至97年4月10日止,惟該筆欠繳稅捐,經國稅局查得可供執行財產,於96年12月(徵收期限屆滿前)已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同條項但書第5項規定仍得繼續執行,以徵起稅捐,因此周君仍須至屏東行政執行處或國稅局繳納該筆稅款,以免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例如查扣薪資、存款或查封不動產等,而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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