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是否也要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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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分局提醒,扣繳單位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免列單申報,惟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