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房屋如何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黃小姐問:所經營之公司購買房屋如何辦理退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或自建建築物投入之材料成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或自建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及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或自建建築物投入之材料成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取得使用執照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或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申請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