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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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2款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加班費600餘萬元,為上年度的10倍,顯不合常理,經查核職工薪資銀行轉帳證明清單及加班紀錄,計有300餘萬元無支付事實,亦即虛報加班費逃漏課稅所得額,除補徵所得稅75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無加班費的支付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之費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