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如與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佣金收入得按執行業務所得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97年7月18日令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的規定,按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這項變革,主要著眼於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的從業員,未享有員工權益保障,不屬於公司的員工,其招攬的業務需自行負擔成本、費用及營運風險,自負盈虧,因此,類屬以技藝自力營生的執行業務者。
該分局提醒所得人,執行業務者之收支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設帳記載,並取具確實憑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供稽徵機關審查。保險業務員取得保險公司之佣金收入,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則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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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