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營利事業解散時如有賸餘應併入清算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因故解散,撤銷原核准設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賸餘時,應併入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事業單位,應併入該事業單位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於申報清算所得時,應將銀行專戶結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支付之退休金與資遣費一併申報,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類似情形,應加以注意,以正確申
報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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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