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逾兩年未給付轉列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採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的公司行號要注意,已有權責發生的費用,雖然還未支付,可以在當年度以「應付費用」列帳,但若該筆費用超過兩年都沒有支付,就應轉列為「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可作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甲公司自92年底起,帳列應付年終獎金200萬餘元,便請甲公司提示支付該項年終獎金的相關憑證,但甲公司表示直到國稅局查核日止,這筆年終獎金都還沒支付,國稅局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轉列為其他收入,核定補徵50餘萬元稅款。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費用或損失,超過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待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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