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受贈免稅農地於5年內未繼續做農業使用要追繳稅賦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繼承人或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故有「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負」之規定,所以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不得移轉所有權登記,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負。
該分局就轄區內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列管案件與高雄縣政府會同勘查,發現某筆列管農地有建物、堆放木板等情事,經函請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逾期仍未恢復,該分局依法核定贈與總額1,400餘萬元,追繳應納稅額約260餘萬元,該分局籲請承受人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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