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營業人別心存僥倖,漏開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3次,將遭停業處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應就短漏稅額補徵及裁處1-10倍罰鍰外,若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且經執行第1次停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短漏開發票情事者,會再遭第2次停業處分,第2次停業處分的期限至少是14天!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
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遏止逃漏稅,高雄縣分局自今年6月1日起加強執行發票稽查,採不定期派員現場稽查方式至營業處所抽核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截至目前為止已查獲漏開1、2百家,其中有6家遭停業7天之處分。在此呼籲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漏開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3次,將遭停業處分,反而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請洽:(07)7404001轉302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