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卡消費,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僅須載列信用卡號末四號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查核公司帳簿憑證,仍發現有營業人於開立發票上載列全部信用卡卡號16碼,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營業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財政部92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416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備註欄載列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四碼,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86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甄惠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