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限制出境門檻雖已放寬,惟欠稅不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法第24條已於97年8月15日公佈生效,修正後限制出境的門檻,個人欠稅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另外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欠稅由75萬元提高到15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由1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除提高限制出境欠稅金額達一倍外,也增加限制出境期間不得超過5年之限制。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此次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該局詳細清查全部限制出境案件,凡未達修正後限制出境金額或已逾五年期間之限制出境案件,即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解除出境限制,共計有122位被限制人因此次修法受惠而被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欠稅仍應儘速繳納,上述122位欠稅人雖因修法而解除出境限制,惟該局仍將繼續追繳其欠稅,清查所得、財產資料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因解除出境限制而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