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且為供營業之地下室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按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分別依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如果利用建築物當停車空間使用,應該依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呢?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地下室為停車空間,將依其依附之用途,而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放車輛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且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二)如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三)如使用執照記載地下室用途為停車場,惟其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四)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1.2%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課徵,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3%課徵。 (五)如僅供車位所有人停車使用,或所有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免徵房屋稅。雖地下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六)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及地上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例如百貨公司、大賣場及旅館業等營業場所供顧客免費停車之地下或地上立體停車場,因與其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處服務專線:03-8226121轉232至238分機或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