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兌換損益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新臺幣匯率的上下波動,營利事業如有向國外進、銷貨,於支付或收取貨款時,可能會產生兌換損失或兌換盈益,不過,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特別注意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之規定,兌換盈益以實際發生之收益為準認列,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該準則第98條亦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由此可見,兌換損益不論是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必須是屬於實際已發生者,始可認列。
至於「實際已發生的兌換損益」指的究竟是什麼?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有向國外進、銷貨者,其於交易成立時即應入帳,入帳金額係以成交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日匯率所換算之新臺幣金額,日後實際支、存外幣時,以支、存當日之匯率所換算之新臺幣金額與上述入帳金額所產生的差額,即為實際已發生的兌換損益,反之,如尚未實際支、存外幣,僅因匯率變動而作之帳面調整金額,則非屬實際發生的兌換損益。
該局日前查核一家經營外銷塑膠製品之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5年度間銷售產品至美國,應收取銷貨款項為美金120餘萬元,甲公司截至95年底,尚未結匯收取該筆外幣貨款,卻因匯率變動,而自行提列申報兌換損失200餘萬元,國稅局最後認定該筆兌換損失尚未實現,予於剔除,甲公司需補繳稅款5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兌換損益時,務必特別注意應以實現者為限,以免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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