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給國外佣金因無仲介事實證明仍遭剔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臺灣企業的觸角亦必須向外發展,以因應產業的激烈競爭,並爭取企業生存空間。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給付之國外佣金,除了要具備佣金合約及結匯證明書等外,還要注意妥善保存仲介事實的相關文件,如往來信件、傳真、書函等等,以免日後舉證困難而影響佣金支出的認定。
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1,100多萬元,國稅局初步分析發現,甲公司94及95年度營業額相當,95年度的佣金支出?較94年度大幅增加500餘萬元,乃要求該公司提出說明。
甲公司表示其95年度為拓展歐美市場,乃透過居住於美國之A君爭取訂單,因此在95年度共支付A君佣金400餘萬元,甲公司亦提出雙方簽訂之佣金合約書及銀行匯款單據等文件為佐證。
經國稅局進行核對結果,甲公司所提示之合約書,僅約定佣金為商業發票金額3%及契約期限,並未記載其銷售商品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另外,甲公司透過銀行匯付國外佣金受款人亦非A君,給付之方式亦集中於年底一次匯付。
因甲公司列報支付A君佣金支出400餘萬元之匯付方式、對象均有違常情, 國稅局進一步要求甲公司提出A君確有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甲公司一直無法提出,國稅局最後仍未准予認列該筆佣金支出,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00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實際有支付佣金外,還須證明佣金支出與營業有關,故如無法提示確有仲介事實者,佣金支出將無法獲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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