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免稅菸酒別忘了在3個月內申請銷案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注意,外銷菸酒未提示出口報單銷案,依規定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菸酒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惟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依上述規定,廠商如逾3個月未提示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銷案,國稅局即可查明未依限銷案菸酒出廠時間、酒品名稱及數量,依該菸酒應適用之單位稅額,核定補徵應繳納之菸酒稅,並按菸酒稅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廠商雖嗣後補具出口報單申請退稅,但因逾限提示而處之行為罰,仍不能免除。
國稅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外銷菸酒別忘了於期限內提示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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