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其他欠稅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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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欠繳稅款而尚有累積營業稅溢付稅額,營業人可申請將溢付營業稅額轉列應退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其他國稅之欠稅。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95年6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4920號函發布「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欠稅處理原則」,營業稅留抵稅額於抵繳完營業稅稅目之欠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後,如有剩餘,尚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申請將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經稽徵機關覆實查明核准退還,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辦理抵繳營業稅以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其他國稅之欠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欠稅而尚有累積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申請將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辦理抵繳營業稅以外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其他國稅之欠稅,否則除增加滯納金或滯納利息負擔外,甚或移送強制執行、禁止財產處分或遭限制出境處分。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錢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