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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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7項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應自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鑒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規定將於98年底屆滿,相關稅制改革方案業納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為利改革措施之通盤研議,財政部爰依上開條例規定,建請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並經行政院於97年9月15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