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限制出境條文修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於8月13日總統公布,大幅放寬限制出境處分條件;據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97年8月15日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案件,該所已清查合於解除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即時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該所特別說明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高限制出境金額: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內者,將不再限制出境。
二、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該所進一步表示,雖大幅放寬限制出境條件,但民眾欠繳應納稅捐,仍應儘速繳納,俾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就欠稅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民眾切勿因欠繳稅捐,致使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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