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應於每月15日前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岡山稽徵所說,菸酒產製廠商逾期未申報,經稅捐機關通知補報,於補報期限內補報,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萬,最高不得高於10萬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補報,依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依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2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2萬,最高不得高於20萬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5千元,怠報金1萬元。
岡山稽徵所提醒所有菸酒產製廠商,應如期且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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