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相關業者應把握時效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為因應產業環境之變化,自95年7月起我國瓦斯經銷體系已配合改變,經銷商於銷售瓦斯給分裝場業者時,應開立銷售瓦斯之統一發票給分裝場業者;分裝場業者於銷售瓦斯行時,則應開立銷售瓦斯之統一發票給瓦斯行,因此,瓦斯相關業者如有未依前開規定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請儘速於97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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