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扣除,但得於登記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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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對籌備中之機關團體所為之捐贈,因該機關團體尚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故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及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惟上述機關團體嗣後如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時,仍准按實際捐贈年度,依法按捐贈追認其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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