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應如何界定宗教團體之收入來源,究屬「銷售」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原則上只要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即可認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因此,宗教團體有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並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未符合上列規定之宗教團體,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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