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那些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太保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盈虧應於何時認列,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另外,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且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列計損益;亦即進貨銷貨之應付應收帳款已實際收現或支付時所產生之已實現兌換損益才可申報營業外損益,因匯率調整所產生之差額係未實現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需作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營業外損益。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兌換虧損時,應詳細瞭解稅法相關規定,否則稽徵機關將就未符合規定部分剔除後補稅並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第一課楊課長,聯絡電話: (05)3621010 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