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信用卡回饋活動,因而取得之利益,是否為持卡人之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而舉辦各種回饋活動,如以持卡人「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扣抵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者兌換商品,所扣抵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屬於推薦新會員取得對等代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
   該所說明,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下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下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於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非屬持卡人之所得。
該所呼籲,參加信用卡公司舉辦之各式回饋活動應注意其性質,如屬「推荐新會員」而取得之回饋屬於其他所得,應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有疑問請洽:劉小姐 ,聯絡電話: 07-6612027 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