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變更、註銷登記及申請停復業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掌握稅源及遏止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將就轄區內9鄉鎮實施全面性營業稅稅籍清查,針對營業人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進行清查作業。
該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理營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前解散、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另同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停復業前,申報核備。
  該所呼籲:營業人倘有未辦營業登記即擅自對外營業,或實際營業狀況與原登記事項不符之情形者,請儘速補辦有關登記或變更事宜,以免被查獲後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馬先生,聯絡電話: 07-6612027 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