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鎮羅先生問:前往國外旅遊、工作,就醫取得之醫藥費用,是否可在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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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在國外旅遊時,受其扶養之親屬,因病需在國外治療,其取得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醫療費證明(註:大陸地區就醫者,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除已領保險給付部分,海外就醫之醫療及生育費?扣除上限,另旅遊往返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屬於醫療支出、無法扣除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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