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費用或損失,逾期多久應轉列收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小姐問:本公司向銀行貸款應付之利息費用,逾期2年仍尚未給付,應如何列帳?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科目,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貴公司因業務需要向金融機構貸款,其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原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帳載應付費用科目,惟已逾2年仍未給付,應於逾期年度將該筆費用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85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妍?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