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貸款購置土地其利息支出應如何認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貸款所購置之土地,利息支出之認列,應視資產之屬性而有所不同: 1. 屬固定資產之土地: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 2. 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 (1) 已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 (2) 已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應視該土地有無出租而定: a. 無出租: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 b. 有出租: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准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超過土地租金收入之利息部分仍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842】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