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與因債務人倒閉並他遷不明,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營利事業黃先生來電詢問,其公司之債務人因惡性倒閉並他遷不明,無法行使催收債權,應提示那些文件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存證函上應書寫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稅務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可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841】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