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如廢棄無法修復出售,得報備後列為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去年(96年)之銷貨商品部分有瑕疵,經買受人於今年(97年)通知銷貨退回,經修理後發現該商品已損壞無法修復,可否認列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營利事業96年度之銷貨於97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97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至於該退回之商品如確實因有瑕疵無法修復再出售而須予廢棄時,得於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度損失;但廢品如有變價收入時,應作為收益申報課稅。【#839】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