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期間須滿183天,才可按居住者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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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另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非居住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居住者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採結算申報方式,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非居住者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採就源扣繳,如有非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離境前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惟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39474號函釋規定,我國境內居留之外僑,其上年度已按居住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居住者之規定申報課稅,是否符合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似有檢討之餘地。為期明確以利遵循,財政部近日核釋,刪除上述解釋令,回歸所得稅法意旨。換言之,外僑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須逐年檢視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期間是否合計滿183天而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雅萍,電話:04-23051111轉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