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捐贈政府機關,無法證明確實取得成本,應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有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可依法核實認列。如未能提出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 該局表示,有位納稅義務人某甲93年間捐贈4筆土地予某鎮公所,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9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4筆土地現況是既成巷道,係其配偶所贈與,遂依財政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額144餘萬元,並補徵稅額219餘萬元。某甲不服,復查主張其配偶曾積欠原地主1,600餘萬元,雙方已於該4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其承受該4筆土地後,已清償其配偶之全部債務並塗銷抵押權,故其配偶之贈與係屬附負擔之贈與,其並非無償受贈取得該4筆,應按其申報數認列捐贈扣除額。 惟經該局追查某甲清償債務之資金,全係由原地主所提供,而其配偶與原地主並無實際債權債務關係,雙方僅係利用共有物分割之方式,迂迴移轉該4筆土地所有權,並製造資金流程及虛偽設定之抵押權,藉以墊高該4筆土地成本,以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局復查決定遂予駁回。某甲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某甲猶未甘服,乃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該法院支持該局見解及核定,駁回甲君之訴訟。 該局並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炎輝,電話:04-23051111轉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