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新設立公司詢問:本公司於今年年度中方申請設立,於次年度申報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致營業期間不滿1年時,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計算式如下: [(營業期間課稅所得額÷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12個月)×稅率-累進差額]÷12個月×本年度實際營業月數=本年度應納稅額。 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上述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855】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秦美茹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