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重劃前多筆土地,部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重劃後農業用地,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按比例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重劃後農業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重劃前之多筆土地,有部分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其餘均符合農業用地,稽徵機關可准比例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所以重劃前之多筆土地,有部分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會分別審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按比例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因調高原地價之節稅效果非常顯著,所以民眾本身或週遭親友之移轉土地,如符合規定,應記得向稅捐機關申請辦理。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也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