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紀念幣,如屬法定貨幣並具法償效力者,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問:銷售自國外進口黃金鑄造之紀念幣或白金幣,是否可比照營業稅法銷售金條、金塊、金幣之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貨物,免徵營業稅。而其所稱之金幣係指一定規格,以黃金鑄造之貨幣或紀念幣。如該紀念幣為各國政府發行之法定貨幣,且具有法償效力者,則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之適用,免徵營業稅。 某公司進口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之紀念幣或白金幣,因非屬該國政府所鑄造發行之法定貨幣,且不具備法償效力,當無前揭法條之適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85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