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請仔細核對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誤蓋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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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誤蓋其關係企業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鍰情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此倘營業人誤蓋其他公司或商號統一發票章,則發票上之應行記載事項已記載錯誤,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除由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務請留意並檢視蓋用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因錯蓋發票章而受罰。【#87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宏泰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