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有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度綜合所得稅要申報扶養就讀國內大學的妹妹,妹妹在9月初開學時已繳納的學校住宿費可不可以申報為房屋租金支出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因就讀國內大學的妹妹為旁系親屬,與上揭規定不符,故不可申報妹妺就讀國內大學學校住宿費為房屋租金支出。【#85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