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如承租人作住家使用時, 依規定仍按1.2%的住家用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 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目前課徵之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稅率2%、營業用稅率3%;因此,即使房屋出租,但承租人供作住家使用時,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稅,與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使用之規定要件並非相同。
該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稅之課徵係採按月比例計課;因此,如原供營業用之房屋或原供補習班、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現已變更住家使用者,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以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