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發票獎金小心觸犯刑責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如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中獎獎金者,除追回其所領取之獎金外,主管稽徵機關於取得不法事證後,得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該局說明,營業人或其所僱用之員工,如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未交付買受人,卻將發票占為己有,意圖冒領中獎獎金;或於銷貨時不開立發票,而於事後卻開立大量無交易事實之小額發票,藉以增加中獎機會;更甚者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等情事,如經查證屬實,除追回冒領的獎金,另視情節輕重依刑法第201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5條、第339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歷年之統一發票小額中獎案例,常有同一中獎人領取相同營業人所開立之多張中獎統一發票情事,國稅局除依法追回所被冒領的獎金外,尚可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中獎獎金,以免誤觸法網。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